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40號

原告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增輝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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