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76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然因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時,是否該當刑法第224條之1的罪名乙節,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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