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218號債權人 周大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哲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暨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已於10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