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蘇明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伍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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