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聲請人蘇源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2年4月29日止,惟因該公司營業稅應補徵稅額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0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10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