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馬德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