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蔡伸武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曾浩銓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許青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
洪國欽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翁志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蔡伸武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曾浩銓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許青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
洪國欽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