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蔡伸武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曾浩銓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許青槐

許仁碩

許金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

洪國欽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翁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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