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55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9號債務人丙○○
9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乙○○及丙○○之連帶請求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