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震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廖俊皇 、 廖崑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96478)一紙之具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7年7月30日)
二、利息自107年8月2日起算之依據。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之背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