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53號聲請人光田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相對人 侯宏益 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票號CH297192及CH792484等2紙本票之到期日均僅記載年,未記載月、日,本院無從確認到期日,故應視為未記載。至於票號CH271302之本票1紙,因票據上金額之記載,不得改寫,此從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反義可知。經查該紙本票之金額記載經改寫,從而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55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10月14日│13,513元│未載│CH296950││├──┼───────────┼────────┼───────────┼────────┼──┤│002│102年10月9日│5,329元│未載│CH296946││├──┼───────────┼────────┼───────────┼────────┼──┤│003│102年9月11日│550元│102年9月30日│WG0000000││├──┼───────────┼────────┼───────────┼────────┼──┤│004│102年9月5日│5,596元│102年9月30日│WG0000000││├──┼───────────┼────────┼───────────┼────────┼──┤│005│102年6月13日│1,361元│未載│CH262792││├──┼───────────┼────────┼───────────┼────────┼──┤│006│102年4月12日│4,747元│未載│CH592482││├──┼───────────┼────────┼───────────┼────────┼──┤│007│102年2月22日│1,239元│102年3月1日│CH271331││├──┼───────────┼────────┼───────────┼────────┼──┤│008│102年2月12日│4,160元│未載│CH595980││├──┼───────────┼────────┼───────────┼────────┼──┤│009│101年10月5日│1,239元│未載│CH271229││├──┼───────────┼────────┼───────────┼────────┼──┤│010│101年9月29日│550元│未載│CH245029││├──┼───────────┼────────┼───────────┼────────┼──┤│011│101年9月8日│550元│未載│CH465080││├──┼───────────┼────────┼───────────┼────────┼──┤│012│100年2月28日│500元│未載│CH291275││├──┼───────────┼────────┼───────────┼────────┼──┤│013│99年10月21日│3,113元│未載│CH274982││├──┼───────────┼────────┼───────────┼────────┼──┤│014│98年9月29日│2,825元│98年9月29日│CH681904││├──┼───────────┼────────┼───────────┼────────┼──┤│015│98年9月29日│2,047元│未載│CH297192││├──┼───────────┼────────┼───────────┼────────┼──┤│016│98年8月1日│3,488元│未載│CH693219││├──┼───────────┼────────┼───────────┼────────┼──┤│017│98年7月2日│2,658元│98年7月27日│CH792499││├──┼───────────┼────────┼───────────┼────────┼──┤│018│98年6月24日│500元│未載│CH792484││├──┼───────────┼────────┼───────────┼────────┼──┤│019│98年6月15日│500元│未載│CH776367││├──┼───────────┼────────┼───────────┼────────┼──┤│020│98年6月7日│4,810元│未載│CH776353││├──┼───────────┼────────┼───────────┼────────┼──┤│021│98年5月26日│908元│未載│CH537674││├──┼───────────┼────────┼───────────┼────────┼──┤│022│98年5月18日│2,631元│未載│CH537666││├──┼───────────┼────────┼───────────┼────────┼──┤│023│98年5月6日│3,212元│98年5月6日│CH537902││├──┼───────────┼────────┼───────────┼────────┼──┤│024│98年5月6日│3,288元│98年5月6日│CH537901││├──┼───────────┼────────┼───────────┼────────┼──┤│025│98年2月22日│2,852元│未載│CH537532││└──┴───────────┴────────┴───────────┴────────┴──┘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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