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460號聲請人 林立偉新加坡商硼砂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
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新加坡商硼砂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明確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總公司承認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並記載逾期未申報債權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報紙正本。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呈報即有欠缺,遂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9月2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而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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