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債務人 蕭麗卿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
2號裁定自民國101年8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上甯牙醫診所負責人 許妙禎 醫師提出之債務人薪資說明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以6年之年終獎金,每年各增加清償4,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40,000元,清償成數為6.4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無
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8頁)。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仍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年增加還款金額年終獎金4,000元,總清償金額增為240,000元,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73,5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08,000元後,已無剩餘,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未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蕭○○(00年00月00日
生,見消債更卷第18頁),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3,50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蕭○○扶養費2,000元後,每月個人必要消費支出為11,5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32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尚可認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再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蕭○○有輕度聲語障礙,且未經生父認領,由債務人單獨扶養,扣除身障補助金3,500元,債務人每月支出蕭○○扶養費2,000元,顯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民國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32元,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努力清償。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查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為16,500元,業據上甯牙醫診所 陳明 在卷,已如前述,堪認為真。從而,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6,5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因奢侈或浪費行為而負債。惟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各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每年3月當期增加清償4,000元,共││6年,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3,703,285元。││4.清償總金額:240,000元。││5.總清償比例:6.4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每期受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356元│177元│236元│├──┼────────────────┼──────┼────┼────┤│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9,474元│170元│226元│├──┼────────────────┼──────┼────┼────┤│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131元│73元│97元│├──┼────────────────┼──────┼────┼────┤│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7,878元│225元│300元│├──┼────────────────┼──────┼────┼────┤│5│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72,849元│1,031元│1,375元│├──┼────────────────┼──────┼────┼────┤│6│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8,358元│371元│495元│├──┼────────────────┼──────┼────┼────┤│7│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2,343元│188元│251元│├──┼────────────────┼──────┼────┼────┤│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2.751元│594元│792元│├──┼────────────────┼──────┼────┼────┤│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1,213元│122元│163元│├──┼────────────────┼──────┼────┼────┤│10│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156元│45元│60元│├──┼────────────────┼──────┼────┼────┤│11│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776元│4元│5元│││││││├──┼────────────────┼──────┼────┼────┤││合計│3,703,285元│3,000元│4,000元│││││││├──┴────────────────┴──────┴────┴────┤│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但履行其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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