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11號原告 任冠霖 被告 鄭家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家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07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同一案件已先繫屬他法院,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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