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86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請求就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惟其支票退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其利息起算日早於退票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