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5號

聲請人 陳瑞芳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巨豊玻璃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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