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兄弟,詎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許,在台南縣○○鎮○○路○○○號之一,因細故與甲○○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動手毆打甲○○,並持木柄鐵鎚毆擊甲○○頭部,致甲○○頭頂部受有裂傷、右手腕內側受有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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