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26號

聲請人 蔡正雄

柯懿珊

曾碧連

張寶美

李麗欣

陳宏滐

吳登賀

李桂

祈孝曾

共同

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相對人 吳榮鵬吳文輝

陳治宏

黃至鴻

陳美雲

李月理

李龍飛

吳蔭

王素女

禇建章

王保茹

尹明人

共同

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相對人 林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被部分相對人前已就訟爭土地(即座落雲林縣北港鎮華北段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地號土地)提出確認界址訴訟,經由本院以112年度港簡字第167號審理,為免將來兩訴訟裁判結果發生歧異矛盾,本院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該確認界址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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