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583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治隆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718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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