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58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治隆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718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