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29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