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710號

原告 吳倩怡

被告 許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遭詐騙集團詐騙,將合計新臺幣10萬元匯入被告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是基於民法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前揭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復原告未陳明、舉證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本院管轄區域,應自負其不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參照),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之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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