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91號聲請人 林堉辰 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貝里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113年度勞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