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2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務 人 林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瑞萍於民國107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止累計69,673元正未給付,其中62,432元為本金;6,791元為利息;4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221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432元 林瑞萍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