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803號聲請人 林運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於113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