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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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納珍 即 李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麗珍於民國94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5日止累計188,304元未給付,(其中48,474元為本金,139,8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麗珍於民國92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5日止累計95,858元未給付,
(其中24,676元為本金,71,18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李麗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5日止累計867,151元未給付,其中235,555元為消費款;627,99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李麗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35555││5月26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麗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8474││5月26日││算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李麗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676││5月26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