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等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7萬3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萬9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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