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被告 李崇淵 被告 許淑霞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被告李崇淵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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