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蔡本興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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