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潮州公園傳奇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古芸芳 上列聲請人與 王韻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6,6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鎮○○路○○○巷○號4樓之1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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