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被告 黎美金
黎煥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鄧金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 黎煥雄
黎春蓮 黎春亭 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