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献騰 即 鄭錦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