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楊運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與有關台北榮家主任 熊啟志 於民國105年8月份家務會議公然侮辱聲請人(含與有關民事求償損害名譽及精神撫慰賠償新臺幣70萬元案),聲請保全證據。上開案件與侮辱行為有關之警方報案,係聲請人於105年8月24日上午利用總值日室外線電話向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分局報案,警方於上午10時44分派員警進入台北榮家行政大樓處理,隨後由聲請人帶領台北榮家替代役男引導之警方人員上樓,並自行開門進入會議室,並將現場拍照存證。惟警方人員隨後即被政風室 李中琰 主任請出場地外,並無約談台北榮家主任熊啟志。是為求訴訟文書資料有可資證明之事件處理經過及了解是否有串供、扭曲事實之陳述及滅證等行為,懇請本院儘速查扣下列相關證物:⑴105年8月24日台北榮家家務會議紀錄。⑵105年8月24日台北榮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回報特殊件反映。⑶105年8月24日政風室與相關人員約談之約談紀錄。(政風室李中琰主任承辦)⑷警方人員之處理紀錄等證物。並提供聲請人(被害人)作為訴訟佐證等語。查依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係主張其遭受台北榮家主任熊啟志在台北榮家家務會議公然侮辱而受有損害,核屬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是本件聲請證據保全,自應由民事法院受理,本院並無受理權限。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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