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子涵 被告 劉勇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洪韻婷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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