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俞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854號),本院受理後(105年度簡字第2310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俞辰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俞辰於民國105年8月2日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網咖內與店員發生爭執,經店員報警處理,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 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 陳怡安劉子揚 等人至上址處理依法執行職務。詎林俞辰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上開網咖,接續以「你是流氓」、「你是局裡的垃圾」等言詞侮辱警員陳怡安等人; 嗣林俞辰 同意前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處理前開於網咖之糾紛,林俞辰竟承前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該派出所,接續以「你腦子有問題是不是」、「你是流氓」、「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有的人是垃圾」、「他就是那垃圾態度,因為他本身就是垃圾」、「你也是垃圾」、「兩顆老鼠屎」、「老鼠屎,你就是老鼠屎,全大安分局只有你一個人是老鼠屎」、「你就是流氓、你確實是流氓、全世界都知道你是流氓、你碰到事情你就是流氓、你擋不住你就是流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兩顆老鼠屎」、「老鼠屎,你就是老鼠屎,全大安分局只有你一個人是老鼠屎」、「你就是流氓、你確實是流氓、全世界都知道你是流氓、你碰到事情你就是流氓、你擋不住你就是流氓」)等言詞侮辱警員陳怡安、劉子揚(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林俞辰對於證據能力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4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05年8月2日9時許,在上開網咖內與店員發生爭執,經店員報警,員警到場處理,嗣自願跟員警前往派出所,並於過程中向員警為事實欄一所示之言語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當時在網咖,是我被打,我是需要受保護之被害人,因認前往派出所安全而自願與警員前往之,且前因妨害公務案件判刑執行完畢,對於妨害公務之行為謹慎,惟警察冤枉我,警察犯錯、失職、暴力、有惡意,以流氓態度對我,我提醒警員,始會陳述上開言詞,對警員並無惡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5年8月2日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3樓之網咖內與店員發生爭執,經店員報警處理,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陳怡安、劉子揚等人至上址處理依法執行職務,被告於上開網咖,接續對警員陳怡安等人為「你是流氓」、「你是局裡的垃圾」等言詞,嗣被告自願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於上開派出所,接續對警員陳怡安、劉子揚為「你腦子有問題是不是」、「你是流氓」、「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有的人是垃圾」、「他就是那垃圾態度,因為他本身就是垃圾」、「你也是垃圾」、「兩顆老鼠屎」、「老鼠屎,你就是老鼠屎,全大安分局只有你一個人是老鼠屎」、「你就是流氓、你確實是流氓、全世界都知道你是流氓、你碰到事情你就是流氓、你擋不住你就是流氓」等言詞之事實,經被告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54號卷第23頁反面,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反面),復有案發現場錄影光碟在卷足憑,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錄影光碟內容,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至77頁反面),故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㈡本案所應審酌者係被告是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而為本案犯行:
⒈關於本案案發經過,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錄影光碟畫面,內容略以:
⑴檔案名稱:「00000000」
【畫面左上角顯示2016/08/0208:56:56至08:58:28】陳怡安等3名員警進入上開網咖後看到員警甲與店員乙女,被告在旁邊說話,到場處理之員警向被告及店員乙女詢問爭執經過。員警、被告及網咖店員乙女間談話略載如下:
被告:然後我要走,我本來要走,我沒有要報警,我要報警沒有人要借我電話,後來我要走。
員警甲:顧客跟。
員警陳怡安:蛤?員警甲:那顧客跟店員有。
員警陳怡安:有什麼?乙女:他一直在罵我,我上班上到快發瘋,他罵我。
員警陳怡安:嗯。
乙女:他發瘋一直在罵我,然後昨天就一直。
(員警劉子揚移動到被告與員警丙旁邊,員警丙在跟被告對話)員警丙:驗傷,檢附驗傷單,到派出所對他提告,好不好,這是你。
被告:我要百分之百會,因為我是被打的人,我會贏的,不管你們有沒有收黑錢或怎麼樣。
員警丙:需不需要幫你叫救護車,需不需要?被告:不需要。不管你們有沒有收黑錢或什麼,我確實是被打的人。
員警丙:好。
被告:我為什麼要這樣。
員警丙:你有沒有帶身分證?麻煩出示一下身分證好不好?(被告轉頭移動至某一座位與某人講話)員警丙:小姐,麻煩出示一下身分證。
被告:臺灣的法律就是這樣,我告訴你,不管結果怎麼樣,我要你知道…(聽不清楚)。
(被告說完後繼續移動離開)被告:我有講這些話嗎,我沒有。
員警陳怡安:好,小姐小姐被告:我根本沒有講這些話,誣賴,誣賴我。
【畫面左上角顯示2016/08/0208:58:29至09:02:44】
(被告移動到走廊上)被告:我根本沒有講,我知道我也不會。228嘛,今年228。
員警陳怡安(對員警丙):資料抄了沒?(員警丙搖頭)被告:臺灣早就沒228了,臺灣早就自己獨立,不是自己獨立,臺灣早就升為主權了。你們是哪個分局?員警丙: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
林俞辰:大安分局。
員警丙:對。
被告:幹你媽的我 林夕賀 啦。
(鏡頭拍攝員警丙走到被告前面)被告:幹你媽的我被打,被打得蠻嚴重的啦。你有打火機嗎?你有打火機嗎借我一下。
員警陳怡安:好好好。
(鏡頭拍攝被告)被告:借我一下。
員警陳怡安:你身分證先借我一下。
被告:沒有,我沒有身分證。
員警陳怡安:身分證字號幾號?被告:你有沒有打火機?員警陳怡安:有,你先給我一下。
被告:沒有打火機。
員警陳怡安:身分證幾號?身分證幾號?小姐身分證幾號?被告:等一下,我要找打火機。
員警陳怡安:來啦,這邊啦。
被告:歹勢啦,我找打火機。我是真的被打。
員警陳怡安:好啦,我知道啦。
(員警陳怡安拿打火機給被告)被告:他們要變成他們。
員警陳怡安:好啦。
被告:我剛剛真的要走,他們不讓我走。
員警陳怡安:好啦。
被告:他真的不讓我走,你可以調監視器。
員警陳怡安:好啦好啦,身分證幾號啦,你先給我一下,身分證幾號啦。
被告:…(聽不清楚)。
員警陳怡安:好啦,你身分證幾號啦,先給我一下。
被告:***(身分證字號3碼詳卷)。
員警陳怡安:***(身分證字號3碼詳卷)。
被告:**(身分證字號2碼詳卷),你應該先問我他們到底有什麼問題。
員警陳怡安:好啦。
被告:你這樣會變成他們都是對我是錯,我知道。
員警陳怡安:我後來查啦,你放心好了,沒有誰對誰錯,你看我還。
被告:我沒有犯刑法。
員警陳怡安:我還給你,我還拿打火機給你。
被告:你為什麼一下要定我罪,我現在犯。
員警陳怡安:我沒有定你罪啊,你不要講,你繼續抽煙啦。
被告:我哪裡犯刑法,我哪裡犯刑法。
員警陳怡安:沒有人說你犯刑法。
被告:你剛剛講。
員警陳怡安:誰說的。
被告:你剛剛講的。
員警陳怡安:我沒有好不好。
被告:你剛剛講的。
員警陳怡安:我剛剛講,你聽錯了。
被告:你剛剛講的。
員警陳怡安:繼續抽煙,繼續抽煙。
被告:你現在一副就是我是錯,他是對的。
員警丙:身分證。
員警陳怡安:你身分證幾號啦?被告辰:我不要給你。
員警丙:你這樣我們只好直接把你帶回派出所。
員警陳怡安:小姐,我現在只能跟你講喔,我現在好好的跟你講喔。
被告:是我錯嗎?員警陳怡安:你不要。
被告:你們調查了嗎?員警陳怡安:沒有人說誰對誰錯。
被告:為什麼整個。
員警陳怡安:不要講這麼多啦。
員警丙:等一下再問你嘛。
被告:整個面都是我錯,為什麼,你們這樣還要調查,整個面都是我錯。
員警丙:冷靜一下好不好,誰有說是你的錯,不是在調查了嗎。
員警陳怡安:整個面。
員警丙:現在是在問你了嘛,現在是在問你啊。
被告(對員警丙):你有拿黑錢嗎?員警丙:現在是不是在問你了嘛。
員警陳怡安:不要講這麼多話,我跟你講。
被告:幹你媽。
員警陳怡安:***(身分證字號3碼詳卷)多少?被告:大安分局的我認識不少我告訴你。
員警陳怡安:你在講什麼?你在講什麼?被告:大安分局的人我認識不少,怎麼樣你也要打我是嗎?員警陳怡安:上一句話,蛤。
被告:你可以幫我作證嗎?員警陳怡安:蛤。
被告:你可以幫我作證嗎?員警丙:都在錄音錄影啦,誰會打你。
員警陳怡安:蛤。
員警丙:我們幹嘛打你,身分證字號先講出來啦。
員警陳怡安:再不講,我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把你。
被告:他要…(聽不清楚)怎麼樣。
員警陳怡安:警察職權行使法帶你回去盤查身分我跟你講。
被告:你幹嘛兇我,你兇我什麼。
員警陳怡安:兇你,我們叫執法態度,我們沒有兇你,蛤。
被告:你這樣不是執法態度,超越了。
員警陳怡安:什麼叫超越了,蛤。
員警丙:超越是不是你定的啊。
被告:你是流氓了。
員警丙:身分證字號先講出來。
員警陳怡安:身分證字號幾號?到底有沒有?被告:所以你是局裡。
員警陳怡安:你有沒有身分證啊?被告:局裡的垃圾。
員警陳怡安:你有沒有身分證啊,你再講一句,再說一次。
員警丙:再說一次。
員警陳怡安:有本事你再說一次。
某員警:你再說一次。
被告:我是林夕賀。
員警陳怡安:蛤?被告:我就是林夕賀。
員警陳怡安:林夕賀,身分證字號幾號?再問一次。
被告: 邱川豐 (音譯)。
員警陳怡安:*多少,***多少?(身分證字號號碼詳卷)被告:邱川豐(音譯),寄生在你身上的是人邱川豐(音譯),叫做邱川豐(音譯)。
員警陳怡安:小姐,我現在按照警執法帶你回去盤查身分,你既然要這樣子我們就把你帶回去了。
某員警:你不配合。
員警陳怡安:對啊。
被告:等我抽完煙嘛,好不好?等我抽完煙,帶我回局裡,大安分局,就大安分局沒關係,大安分局沒關係啦,自己人,我們不是社會…(聽不清楚)自己人,佛法上的自己人。【畫面左上角顯示2016/08/0209:02:45至09:06:43】
員警等候被告抽完煙後,員警等人及被告離開網咖,搭乘警車離開。
⑵檔案名稱:「00000000」
【畫面左上角顯示2016/08/0209:10:40至09:13:20】員警陳怡安攜帶之攝影鏡頭拍攝被告,旁邊有另一名員警丁。被告多次詢問警員「你像流氓還是我像流氓」,經員警告知被告勿再說員警是流氓、再罵髒話涉及妨害公務等情。被告與員警間言語內容,略載如下:
①被告:你為什麼現在要對我這種態度,好像我被你們逮捕,
好像我被你逮捕一樣,你有問題嗎,你腦子有問題是不是?員警陳怡安:你再說一次。
被告:你腦子有問題是不是?員警陳怡安:我跟你我可以辦你妨害公務。
被告:你腦子有問題是不是?員警陳怡安:蛤,你在罵人是不是?。
被告:死人也可以妨害公務嘛,蛤,你打死人也可以妨害公務,就算你打死人也可以算妨害公務了嘛,蛤。
②被告:看你這種態度,是你在幹嘛還是我在幹嘛,我剛剛先生,先生我問你,是你像流氓還是我像流氓。
員警丁:誰是流氓。
被告:他是流氓。
員警陳怡安:你再說一次。
被告:你是流氓。
員警陳怡安:你現在這樣毀損我,我告你妨害公務喔。
被告:你是流氓,你又要告我妨害公務。
【嗣經員警陳怡安告知被告涉嫌妨害公務,警方依法逮捕,並告知被告其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員警陳怡安將被告帶入進派出所內】員警陳怡安:不要講那麼多了啦,剛剛罵我流氓,你準備去跟檢察官講。
被告:你本來就是流氓啊。
員警陳怡安:你去跟檢察官慢慢講啦,沒關係,繼續啦,繼續罵啦,沒關係啦。
【鏡頭拍攝員警陳怡安將被告帶到派出所地下室之偵訊室坐到辦公桌前】員警陳怡安:你叫什麼名字?被告:你不要一個人,一粒老鼠屎害了一鍋粥。
員警陳怡安:叫什麼名字叫什麼名字?被告:一粒老鼠屎害了一鍋粥。
員警陳怡安:不要講那麼多。
被告:就你一個人害了整個大安分局。
員警陳怡安:不要講那麼多,蛤,你再繼續罵,沒關係。
被告:就你一個人害了整個大安分局,就你一個人。
員警丁:你包包裡面有沒有證件?被告:就你一個人啦。
員警丁:你包包裡面有沒有?被告:就你一個人害了整個大安分局。
員警陳怡安:繼續罵啊,繼續罵啊沒關係啊,繼續罵啊。
被告:你們都是好警察,就你一個人。
員警陳怡安:你再繼續罵啊,沒關係啊,你再繼續罵啊。
被告:我有罵嗎,這叫罵嗎?員警陳怡安:沒關係啊,你現在都已經罵我什麼流氓、垃圾。
被告:這叫罵嗎?員警陳怡安:沒關係啊,你到時候去法庭上慢慢講啦。
被告:請問一下警察先生,這叫罵嗎,他是流氓還是我是流氓。
員警陳怡安:叫什麼名字?員警丁:你在污衊人格。
被告:怎麼變成污衊人格。
員警丁:林俞辰。
員警陳怡安:給你機會,林俞辰。
被告:我是被打的人,開什麼玩笑,警察先生。
員警丁:誰跟你開玩笑。
被告:我是在網咖被打,莫名其妙被打的人,你抓我進來,好像我變成。
員警陳怡安:你妨害公務啊。
被告:嫌犯一樣,歹徒一樣,我妨害公務?員警陳怡安:對啊。
被告:我變成妨害公務了?員警陳怡安:是的。
被告:看到沒。
員警陳怡安:林俞辰。
被告:一粒老鼠屎害了一鍋粥,看到沒,就你一個人,爛,你要害整個。
員警陳怡安:好,再繼續罵沒關係,再繼續罵。
被告:爛。
員警陳怡安:再繼續罵,蛤,都已經跟你警告了,你一直罵。
⑶檔案名稱:「ch01_00000000000000」【畫面左上角顯示0000-00-00星期二09:14:02至09:19:
58】畫面顯示為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偵訊室內之監視器畫面,員警陳怡安與被告面對面製作警詢筆錄,劉子揚等3至4名員警站在旁邊,員警陳怡安先播放檔案給被告聽,再進行詢問。
被告:你是流氓,真的啊,你看。
員警陳怡安:你就是在罵我,對不對,罵我流氓,9點12分的時候。
被告:你如果不是流氓我怎麼會這樣講。
員警陳怡安:沒關係,你去跟檢察官講啊。
被告要求警員繼續再播放檔案,員警陳怡安則告知已經播放完畢,並處理逮捕通知書製作事宜,以及詢問被告是否通知家人。被告所為言行,略載如下:
①被告:一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②被告:我對他好的態度,他就是那種垃圾態度,因為他本身就是垃圾。
③被告:因為他本身就是垃圾。
員警劉子揚:你現在在罵誰啊,夠了沒有啊,坐下。
被告(對劉子揚):你也是。
員警劉子揚:你現在是現行犯喔。
被告:你也是垃圾嗎?我是現行犯?員警劉子揚:你現在在罵我是不是啊?被告:我是。
員警劉子揚:蛤,你現在是罵我是不是?被告:我去提告,提告。
④被告起身查看劉子揚上衣之員警編號被告:然後你的前景黯淡了。
員警陳怡安:謝謝你喔,認識好大,前景黯淡喔,恐嚇我喔,我當警察這麼多年,第一次被你恐嚇,好了不起喔。
被告:就你們兩顆老鼠屎。
員警劉子揚:然後咧。
被告:害了整個大安分局。
員警陳怡安:老鼠屎咧。
被告:老鼠屎就你們這兩顆啦,害了整個大安分局,因為其他人都很好,就只有你們兩個。
員警陳怡安:好啦,你去法庭上講啦。
【畫面左上角顯示0000-00-00星期二09:36:51至09:39:
46】①員警陳怡安(對員警 劉璧綾 ):流氓、垃圾、老鼠屎等語。
被告:老鼠屎,你就是老鼠,全大安分局只有你一個人是老鼠屎,如果照你那樣等級,你剛剛,你那樣應該是犯罪啊,你剛剛的行為態度也應該是犯罪。如果照你的行為標準來講,陳警員,你剛剛對我的態度跟行為,你應該被判罪吧,是真的,你就是流氓,你也理所當然應該被判罪,你也應該被判罪,陳警員,如果照你的標準來講的話,你剛剛也早就應該被判罪,整個途中,因為以一般的人民標準來看,確實。員警陳怡安(對員警劉璧綾):我跟你講,沈默不語就沈默不語。
被告:你確實就是流氓,以一般的人民標準來講,陳警員確實就是流氓,剛剛一路上對我的態度,確實就是流氓,所以我才會一直問他說,請問你是流氓嗎。為什麼你們的攝影機沒有辦法照到他的臉?為什麼?你們在旁邊的警員都明明看到他的態度。
②被告起身查看在場另名員警之上衣編號
被告:事實是這樣沒錯,你就是流氓,你剛剛對我就是流氓的態度,所以以你的標準來講的話,以你對我的標準。
⑷檔案名稱:「ch01_00000000000000」【畫面左上角顯示0000-00-00星期二09:40:07至09:43:
32】員警陳怡安:妨害公務起訴啊,你又不是沒被起訴過。
被告:因為你們誣告我。
員警陳怡安:我們分局就有。
被告:上一個菜鳥跟你一樣啊,只是他是菜鳥,你是流氓。
員警陳怡安:最好是啊,你講那什麼話。
被告:上一個分局,那個萬芳分局的就是菜鳥,你是流氓,你確實是流氓,百分之百而且沒有異議的,沒有任何,意會的意,意思的意。
員警陳怡安:去年而已。
被告:異議的異,沒有異議的,你是流氓,沒有異議的,全世界都知道你是流氓,全世界都知道你是流氓,你碰到事情你就是流氓,你擋不住你就是流氓。
上開勘驗內容,有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8至77頁反面)。
⒉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
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警員陳怡安、劉子揚等人接獲報案,於上開時間至網咖處理被告與網咖店員間之糾紛,嗣偕同被告返回派出所處理前揭紛爭,復被告因涉嫌妨害公務經員警逮捕而至派出所偵訊室候訊,本案警員陳怡安、劉子揚等人自屬依法執行警察職務。而被告知悉員警陳怡安、劉子揚等人為到場處理糾紛、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乙節,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反面)。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事,當事人本得另行循由合法程序以資救濟,要非即得以公務員非依法執行職務為由,而得對客觀上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或侮辱,是縱被告主觀上認警員行為有所異議,其自得另依法尋求救濟,非可任意自力救濟,甚且以強暴或當場侮辱之方法,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示之言詞辱罵他人,依現行一般社會觀念,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再觀諸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於該網咖、派出所對被告多次警告勿出言不遜後,被告仍持續對員警為上開言詞,且經員警確認是否在辱罵,亦表示針對員警辱罵等情,並觀諸事實欄一所示被告所述言詞之前後文義,亦足認定被告當時針對員警陳怡安、劉子揚等人辱罵,從而,堪認被告有侮辱員警之主觀犯意甚明。
⒊綜合前開事證,被告主觀上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而於上
開時間、地點接續為前揭言詞而侮辱公務員乙節,足堪認定。
㈢被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
觀諸上開勘驗內容及被告供述內容,可知當時員警陳怡安等人因網咖店員報案而當場處理被告與網咖店員間之糾紛,員警到場了解事發狀況,被告固有陳稱「被打」,惟未敘及其受害過程,而以前述言語回覆員警(詳前述勘驗內容),然在場員警仍告知被告可檢具驗傷證明提出告訴,並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協助送醫,始詢問被告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而被告拒絕送醫、告知身分,甚以前述言語回覆警員(詳前述勘驗內容),復警員依被告請求而借被告打火機等候被告抽菸、偕同被告至派出所處理前開紛爭,詎被告至派出所時,又以前開言詞辱罵警員,經員警提醒其用詞,仍持續辱罵,員警始以被告涉嫌妨害公務而逮捕被告,並告知被告相關權利等情,難認本案過程中有何員警不理會被告自稱被傷害乙情,亦未見員警有何失職、暴力等情事,是被告前開所辯,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有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侮辱公務員行為
,其所辯無非係事後圖卸之詞,殊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載「兩顆老鼠屎」、「老鼠屎,
你就是老鼠屎,全大安分局只有你一個人是老鼠屎」、「你就是流氓、你確實是流氓、全世界都知道你是流氓、你碰到事情你就是流氓、你擋不住你就是流氓」等詞,惟此部分之犯行與業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酌,先予敘明。被告先後以事實欄一所示言詞辱罵員警陳怡安、劉子揚等人,係出於單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係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又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陳怡安、劉子揚等警員為上開犯行,僅侵害一國家法益,應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
㈢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86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㈣爰審酌被告前因上開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並於105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旋於本案105年8月2日以事實欄一所示言詞謾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妨礙警察職務順利執行、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復於本案審判過程中,多次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此有本院106年1月4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106年
3月8日報到單、審判筆錄、106年4月12日報到單、審判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反面、第34至35頁、第60至61頁),足徵被告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態度,誠非可取,兼衡被告固坦認其辱罵之言詞,然空言以前詞置辯,復於本院106年4月17日審判程序中最後陳述時坦認其有不對之處請求從輕量刑,惟仍否認其有侮辱公務員犯意之犯後態度,暨斟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及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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