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67號原告 呂秀雲 被告 陳鄭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67號原告 呂秀雲 被告 陳鄭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