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賴張秀蓮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再通知證人 許啟聰 到院。
被告抗辯事項請務必到院與許啟聰對質,逾期未到者,得逕認證人所言屬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