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張清周 前原告與被告 張王玉誘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