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經核准假釋,依法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順興前因偽造有價證券1罪、竊盜共17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號、第528號、96年度易字第73號、第364號判決各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就得減刑之罪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後,於103年7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之記載雖稍屬簡略,然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節,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惲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