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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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中福
康宗義蔡吉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
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中福、康宗義、蔡吉德等三人(下稱劉中福等三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中福等三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87年度偵字第646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1副,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劉中福等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見聲沒卷第5頁)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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