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朝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柳朝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柳朝宗(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5頁)。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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