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忠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忠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袁忠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3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件編號2、4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請求聲請人就附件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穎┌────────────────────────────────┐│附表104年度聲字第600號袁忠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7月│本院103│104年5│均同左│104年6│││害防制│9月│15日│年度訴字│月27日││月22日│││條例│││第140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7月│本院103│104年5│均同左│104年6│││害防制│5月,如│15日│年度訴字│月27日││月22日│││條例│易科罰金││第140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2月│本院104│104年8│均同左│104年9│││害條例│9月│10日│年度訴字│月31日││月21日││││││第105號││││├─┼───┼────┼────┼────┼───┼───┼───┤│4│竊盜│有期徒刑│103年6月│本院104│104年1│均同左│104年1││││4月,如│10日│年度易字│0月8日││1月2日││││易科罰金││第128號│││││││,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