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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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