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相對人 陳信泰 債務人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泰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3695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並定期拍賣在案。聲請人對系爭不動產有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迄今全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及其增建部分(及269建號建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新北市○○區○○00○0號增建部分(即新北市○○區○○○○段○○○段000○號)之聲請,依民法第759條,因該建物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附表:
┌─┬──┬─────────────┬─────┬─────┬───────┬────────┐│一│土地│新北市○○區○○○○段車埕│地目:旱│面積:3123│權利範圍:1/1│所有權人:陳信泰││││小段730地號││㎡│││├─┼──┼─────────────┼─────┼─────┼───────┼────────┤│二│房屋│門牌:新北市車埕36-1號│建材:鋼筋│總面積:│權利範圍:1/1│所有權人:陳信泰││││建號: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混泥土造│504.18㎡││││││段車埕小段25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