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62號

原告 吳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說明請求賠償新臺幣100萬元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如醫療費…元、看護費…元、精神慰撫金…元),及應提出相關支出單據。

二、如已申領強制險理賠,併提出受領憑據(如存摺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祝語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