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黃玉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