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福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2、3關於備註「編號2至3已定刑拘役80日」應更正為「編號2至3已定刑拘役6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