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6日寄存送達於林口派出所,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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