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楊錫見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煌新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萬9513元【計算式:總面積4465.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0元×原告權利範圍14400分之4133=108萬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本件尚應補繳9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查報員林市出水坑897地號土地使用現況(出入道路位置)。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