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21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参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會債務協商、協議書、
繳款明細、債務協商年金表、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
信用卡消費帳款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簡易通信
貸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疑義云
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疑義,原告之請求有
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疑義云云,自無
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