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連同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連同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被告賴俊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另案業經裁定觀察、勒戒,且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前,故予以簽結。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而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煙草1包,送驗後,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在卷可按,扣案物品確為第1級、第2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條例條例第11條之規定,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而扣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