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世佑
劉珈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英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北市烏來區調解委員會104年民調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調解筆錄。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